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救灾款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专款专用的救灾款物挪作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更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挪用款物的数额、挪用时间、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如果挪用数额巨大、挪用时间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行为人具有多次挪用、拒不退还等恶劣情节,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如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将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主要侧重于对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

  如果行为人挪用的是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物,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将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一罪名主要侧重于对挪用款物特定用途的认定以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